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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自考00167劳动法押题复习资料
《劳动法》
考试-知识点押题资料
知识点 1 单选题精选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0 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4.《劳动合同法》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8 年 5 月 1 日开始实施。
6.《社会保险法》 第 33 条亦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7.1802 年英国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劳动法。
8.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核心,也是用人单位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9.北洋政府于 1923 年颁布《暂行工厂规则》,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劳动立法。
10.裁决书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1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12.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即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 主代表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作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
13.国际劳工组织是在巴黎和会上由各国一致同意建立的由各国政府、 雇主、工人代表参加的国际组织,于1919年 6 月正式宣告成立。
14.就业促进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
15.劳动监察员实行每 3 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制度, 并对考核合格的换发新证。
16.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 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5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8.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 35℃,低于 5℃的时候,应当采取降温取暖措施。
19.狭义的社会保险法仅指 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
20.新的《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范围确定为 10 大类,共 115 种。
21.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集体协议的国家。
2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3.仲裁是法定的必经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前置。
24.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 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识点 2 多选题精选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2.按照《工会法》的规定,我国工会的基本职能有:维权职能、参与职能、组织职能、教育职能。
3.常见的工资构成单元有: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4.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种类:①协商程序。②调解程序。③ 仲裁程序。 ④诉讼程序。
5.根据用工形式的不同来分类,劳动合同可分为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
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 分划人个人账户。
7.集体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
8.就业促进的义务主体包括: ①政府。②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
9.劳动保障监察具有以下基本属性:法定性、行政性、专门性。
10.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劳动关系。 ②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11.劳动争议按照争议标的不同, 可以分为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劳动争议按照争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别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
12.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主要有:
①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③人民法院。
④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1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14.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有个人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政府补贴、保险金的收入和罚款等四 部分构成。
15.我国《劳动法》第 64 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6.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3 条第 1 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7.我国《社会保险法》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三个方面,建立了比较的完善 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
18.我国现行的工资形式: 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③年薪。
19.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和兼职劳动监察员。
20.现行欠薪支付保障措施主要有欠薪索赔优先权制度、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欠薪报告和欠 薪预警制度等。工资支付信用等级制度、 欠薪加速偿付制度等也是重要的欠薪支付保障制度。
21.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有三个基本渠道:国家财政补贴、用人单位(或雇主)和劳动者缴 纳保险费。
22.以合同期限为标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 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3.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名,并保 存两年以上备查。
2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 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知识点 3 名词解释题精选
1.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 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2.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的用工形式。
3.就业权: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它是劳动基本权的核心。
4.劳动安全基准制度: 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建立的基准制度。
5.劳动保障监察: 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劳动者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执法活动的总称。
6.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7.劳动法律事实: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8.劳动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9.劳动合同的变更: 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的法律行为。
10.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11.劳动合同履行: 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12.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13.劳动卫生基准制度: 又称为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 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15.劳务派遣: 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 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用工 单位,从而形成的一种用工形式。
16.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以法律形式强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以政府财政补贴的形式集中起来的由专门机构管理并用于支付社会保险金的资金。
17.生育保险: 是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而暂时中断劳动时,获得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8.休假:是指劳动者依法获得的具有某种特定意义的计付工资的自由支配时间。
19.休息时间:指劳动者依法获得的一工作日或工作周循环周期的不计付工资报酬的自由支配时间。
20.职业安全权: 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获得保障,从而免遭职业危害的权利。
知识点 4 简答题精选
1.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特点。 ①劳资关系相对缓和。 ②劳资关系以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 ③经济全球化对劳动法的发展形成冲击和挑战。 ④信息化造成结构性影响。
2.非全日制用工适用的特殊规定。
①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 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③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 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 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④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⑤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等等。
3.工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工会在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具有如下权利和义 务: ① 参与立法和政策 制定。 ②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 ③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 执行。④提供法律帮助。 ⑤建设四有职工队伍。⑥协助企业促进经济发展。
4.工伤保险的概念、特点。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 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特点:①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②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③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 工个人或第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④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 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⑤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 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伤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5.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工资也称薪金,是指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获得的,用人单位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工资具有以下特征: ①工资的产生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②工资标准的确定依据是劳动法、 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约定。③工资的形式及支付方式是法定的。④工资体现了国家与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双重属性。
6.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及特点。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 具有以下特点:①工资集体协商是通过法定的程序确定劳动者一方工资水平的方式。 ② 工资集体协议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监督。 ③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 - 工资集体协议,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7.工作时间的概念、特征。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 工作时间作为一个法律范畴,具有以下特征:①具有较强的法定性。②是履行劳动义务和计发劳动报酬的依据。③ 是实际工作时间与有关活动时间的总和。
8.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1944 年起又成为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台湾国民党政府占据该组织席位。 1971 年 10 月联合国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同年 11 月 16 日,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恢复了新中国的席位。 1983 年以来,截至 2010 年 9 月,中国陆续批准了 25 个国际劳工公约。
9.集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
①双方协商一致。 ②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③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④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 解除条件出现。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0.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①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为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另一方为用人单位(雇主)或其团体。
②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
③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④集体合同争议类型具有特殊性。
⑤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11.简述实施就业援助的措施。
①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采取税费减免、 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③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被安排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④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1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就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作了下述规定: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用人单位提出并协议解除,或者由用人单位解除(因试用不合格或劳动者有过错行为而解除者除外),或者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有违法或违约行为(强迫劳动,或者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
13.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 1 6 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14.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 就业促进权利主体不单纯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包括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者和并不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为目的的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例如,自主创业者等。
15.就业促进方针。 我国《就业促进法》总则第 2 条确立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这一就业促进方针。
① 劳动者自主择业,是指劳动者进人人力资源市场,通过各种渠道白谋职业。
②市场调节就业,是指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调节手段,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选择。
③政府促进就业,是指政府通过宏观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的政策,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宏观 调控,并采取各种措施,以促进充分就业。
16.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特征。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职业安全卫生,我国过去称为“劳动保护”,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①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
②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③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 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 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17.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
①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②合法原则。 ③公开原则。 ④公正原则。 ⑤ 高效、便民原则。 ⑥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⑦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 ⑧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18.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
①日常巡视检查。 ②书面材料审查。③专项检查。 ④对举报和投诉的查处。
⑤应急预案制度。⑥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案。
19.劳动法的功能。
①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②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③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④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20.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与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相比,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①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
②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
③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④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⑤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
21.劳动法律责任形式。 违反劳动法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①违反劳动法的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 向违法行为相对人以给付一定财产、 作出一定行为等履行债务的方式恢复其特定权益的法律责任。表现为赔偿损失、经济补偿、补缴保险费、强制继续履行合同、停止侵权行为、提供安全卫生条件等多种形式。
②违反劳动法的行政责任是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 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方式予以追究的法律责任。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③违反劳动法的刑事责任,即犯罪主体依据刑法规定必须承受刑事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凡是违反劳动法的严重程度达到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劳动法上劳动的特征。
①履行法律义务。②基于劳动合同关系。 ③有偿性。 ④职业性。 ⑤从属性。23.劳动行政部门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的区别。劳动合同成立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劳动合同条款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开始具有法律效力。 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 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25.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特征:
①主体的特定性。②主体地位上的从属性。 ③劳动权利义务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④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⑤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26.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①全面履行原则。依《劳动合同法》第 29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②合法履行原则。 我国《劳动合同法》着重强调了 3 个方面: 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③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 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7.劳动卫生基准的主要内容。
①防止粉尘危害的法律规定。
②防止职业中毒的法律规定。
③防止噪声和强光刺激的法律规定。
④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的法律规定。
⑤工作场所通风照明的法律规定。
⑥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的法律规定等。
⑦职业病防治及处理的法律规定。
28.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及处理。
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并依照我国 《劳动合同法》 第 47 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9.劳动者的基本义务的内容。
①全面履行劳动义务。
②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③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范。
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0.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 务的能力。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 是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①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②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并且劳动者在参加某一劳动法律关系后,一般就不能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③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未成年人和妇女不得从事井下工作等。
31.目前我国已实行缩短工作日的劳动者的类型。
①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劳动者。
②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③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32.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 列因素: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③劳动生产率。 ④就业状况。 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3.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 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特点有:
①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失业保险以失去劳动机会为前提,只适用于失业的劳动者,而且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
②享受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 我国劳动者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 24 个月。
③ 待遇水平较低。 一般都将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控制在社会救济水平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之间,待遇水平比较低。
④保险功能的特殊性。
失业保险主要有两大功能: 一是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经济援助;二是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提供帮助,尽早实现其重新就业。
34.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这是最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原来已经参加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②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有自愿与非自愿之分。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是非自愿失业的职工。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 51 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①重新就业的。 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35.我国工会的性质及地位。
我国《工会法》第 2 条第 1 款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表现在 3 个方面: ①工会的唯一性和独立性。②工会大都具有法人资格。③工会的永续性。
36.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 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国外称为 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 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37.我国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①覆盖范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 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②缴费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 资总额的 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 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38.养老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养老保险, 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特点有: ①强制性。养老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参加。
②补偿性。劳动者领取的退休金和获得的其他待遇中有一部分是自己所缴纳的保险费的返回,还有一部分是对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回报,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
③广泛性。养老保险保障的对象是所有的劳动者, 并不进行某种选择和区分。
④社会性。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39.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处理程序。 第 84 条第 2 款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我国《劳动法》人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集体合同规定》 第 55 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56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 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40.最低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最低工资的保障范围是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②最低工资是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法定标准。
③最低工资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最低标准。
41.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①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②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
③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知识点 5 论述题精选
1.分析说明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基准中的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的义务:
①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包括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系统和工作制度,各种内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等,防止劳动过程中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病危害。
②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③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
④对未成年劳动者和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法律规定的健康检查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检查所需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⑤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特别是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劳动。
⑥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
用人单 位在履行法定职业安全卫生义务时,同时也享有以下权 利:①有权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并要求劳动 者必须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②有权对企业内部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操作行为。③有权对违反劳动安全 卫生规章制度并造成事故的劳动者给予纪律处罚。
2.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及其权利义务。
(1)代表的产生。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 3 人,并各确定 1 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 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代表的权利义务。协商代表具有以下权利:
①协商代表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 否决权和陈述权。
②协商代表参加协商的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正常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
③协商代表享有公平对待权,不得歧视,即用人单位不得在工资、福利、任用上给予差别对待,不得以此变更或解除与协商代表(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协商代表具有以下义务:
①履行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
② 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③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从事集体协商活动或为集体协商提供以上辅助性行为, 以此实现违法的目的。
④协商代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3.集体合同的效力。
①对人的效力。 集体合同对人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一般来说,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人包括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前者是指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工会和用人单位或雇主及其团体, 后者是指集体合同订立主体双方所代表的具体的劳动者和各个雇主或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②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约束力存在的时间段,由集体合同的期限决定。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例如,我国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为 1-3 年。
③空间效力。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在哪些领域具有约束力,包括对地域或场所的适用效力和对产业的适用效力。企业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或全国性集体合同分别在各自的地域范畴内具有法律约束力。
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同属于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在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都要遵循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等基本原则,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而且,它们又都是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均受劳动法的调整。其区别在于:
①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 比劳动合同主体广泛。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工会、工会团体或职工代表,另一方主体为雇主或雇主团体;而劳动合同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②内容不同。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是涉及所有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条件、生活待遇、集体谈判的程序及民主管理的方式等;而劳动合同则仅涉及个别劳动者的特 殊劳动条件。
③目的不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谈判,平衡个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④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合同适用于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劳动合同则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
⑤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⑥形式要件不同。签订集体合同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劳动合同只需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例外。
⑦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集体合同纠纷多为利益争议,且涉及范围较广,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而劳动合同争议则采用普通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5.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②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③ 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原则。
④ 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⑤ 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6.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1) 联系。
①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没有劳动关系就没有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 ( 上的表现形式, 是被规范了的劳动关系。
②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使劳动关系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与不断完善。③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指引、 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 (2)区别。①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 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②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③两者的内容不同。 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 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④ 劳动关系的范围大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即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只有那些经过劳动法律规范所承认的劳动关系才可能构成劳动法律关系。
⑤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果; 劳动关系不具有法律效果。
⑥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形式范畴; 劳动关系属于内容范畴。
7.劳动关系的特征和种类。 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可以从以下 4 个方面来理解:
①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在劳动过程以外发生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②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和劳动使用者两个方面。
③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虽然在劳动过程中存在着隶属关系,但是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是平等的。
④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劳动关系的种类:
①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 可将劳动关系划分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 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其中企业劳 动关系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劳动关系,民办非企业单位 劳动关系是我国近年来才出现的劳动关系。
②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将劳动关系划分 为国内劳动关系和涉外劳动关系。
③以劳动关系表现形式 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将劳动关系划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 非标准劳动关系。
8.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①调解原则。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处 理机构主持下, 依法劝说争议舣力当事人通过民主协商, 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消除争议的一种方 法。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手段,贯穿于劳动争 议处理的全过程。
②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 理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所有活动和决定都要符合法律规 定。这里的“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从立法层次 上包括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政策。
③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 保证争议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 权利和义务,不得袒护任何一方。在劳动争议裁决过程 中,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的原则,对劳动争议进行公正、客观地裁决,不受 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④及时处理原则。 及时处理 原则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本着一 个“陕”字,最低限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 受理、审理和结案。 ⑤三方原则。三方原则,是指各类劳 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组织原则, 即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 应当由雇主、职工和政府主管部门三方的代表参加处理劳动争议。
9.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 2001 年 3 月、2006 年 4 月、2010 年 9 月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目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有:
①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②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 和职工辞职、 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③因执行国家有关工 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 议。
④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建立劳动 合同关系的职工之间发生的争议。
⑤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⑥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⑦ 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⑧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
⑨企业停薪留职人员、 未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0.生育保险的待遇。
生育保险包括产假、生育津贴和医疗服务三种待遇,具体是:
①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给予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具体解释 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 期。我国现行法定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假期为 15 天,产后假期为 7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若系多胞 胎生育,每多
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流产亦应给予一定期限的产假。
② 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①在实行生育保险
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 90 天。
②在没有开展生育保
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 90 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津贴补助。
③医疗服务,生育医疗服务是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职工之妻提供的 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必须的住院治疗。
11.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 出现以下情况时, 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制: (1)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 交通运输线路、 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
①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 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②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③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④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12.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措施。就业促进是指国家采取的帮助公民实现就业的一系列措施的 总称。其主要措施有:①建立就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② 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③ 建立较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④维护公平就业, 禁止就业歧视。 ⑤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⑦实施就业援助。
知识点 6 案例分析题精选
1.《劳动法》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计算标准。
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 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情形。
① 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既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 续订,并且合同期满后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继续履行合同的则视为双 方同意续订。但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③ 在一定条件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条件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
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各类休息休假的相关制度性规定及适用条件。
①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工作过程中的休息时间和用饭时间。通常在连续工作 4 小时后应当安排一次休息。 ②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是指劳动者在前一个工作日结束后至后一个工作日开始之间的休息时间。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 16 小时。 ③ 公休日即休息日,是劳动者工作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一般情况下周六和周日为周休息日,用人单位可灵活安排。
④法定节假日, 是国家法律
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我国劳动法规定,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的 节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如清明、端午、中秋)。
⑤探亲假,是指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的居住地不在一地,不住在一起,在公休假日不能团聚时享受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带薪假期。我国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探亲假的期限、探亲假的待遇。
⑥年休假,是劳动者每年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⑦婚丧假。
⑧ 女职工产假。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
4.工伤和职业病的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4、15 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 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 16 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故意犯罪的。 ②醉酒或者 吸毒的。 ③ 自残或者自杀的。
5.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准则。
建筑安装工程具有高空作业、露天作业、流动性大、劳动强度大和劳动条件差等特点。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各类伤亡 事故的发生, 要求:① 施工单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 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作业。
③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 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 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④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 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护安全距离。
⑤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设置 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 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⑥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 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6.劳动合同的内容。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1.劳动合同内容的必备条款。 ①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条款。②劳动合同期限。③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④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⑤劳动报酬。 ⑥社会保险。 ⑦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1)试用期。《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约定 作出了如下限制: ①对试用期约定的时间与次数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②对某些类型的劳动合同禁止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③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 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⑤在试用期中,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遵守法律对用人单位即时解除以及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限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服务期条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法律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有明确限制,即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 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保密条款。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4)竞业禁止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 2 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5)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条款。
(6)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25 条规定,以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 只限定在三种情形,即服务期、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法 >的第 86 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 90 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内容。
①就业权。 ②劳动报酬权。 ③休息叔。 ④职业安全权。 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⑥生活保障权。 ⑦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⑧ 合法权益保护权。
8.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 因《劳动合同 法》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⑦用人单位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9.劳动者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而建立双重劳动关系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①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②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0 条的规定执行。
10.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的特征。
①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
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事项外, 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③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1.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 我国《劳动法》第 59 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①月经期保护。 《劳动法》第 60 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②怀孕期保护。 《劳动法》第 61 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③生育期保护。 《劳动法》第 62 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 ④哺乳期保护。《劳动法》第 63 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2.社会保险机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 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②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人财政专户的。
③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④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⑤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4)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事故报告的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①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②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③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4.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与所用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分为 3 类:
①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公务员法。② 实行聘任制人员的劳动关系, 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制无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分为 3 类:①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公务员法。 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的工勤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③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5)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另外,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15.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及其处理。 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主要有 3 种: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②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③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只能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取消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修改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和赔偿损失。
16.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1)劳动者范围的限制。怀孕 7 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延长工作时间。 (2)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制。《劳动法》规定,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特殊原因下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延长不得超过3 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3)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①生产经营需要。②用人单位要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
17.用工单位的义务。
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 作要求和劳动报酬。③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④对在岗 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⑤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⑥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⑦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8.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及处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自用工之日起满 1个月的次日至满 1 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34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19.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 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用人单位违反工资制度的行为及处理。《劳动合同法》第 85 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接应付金额50%以上 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①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1.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情形及处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85 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 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 50%以上 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②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③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下列情形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①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 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期限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22.最低工资的计算和支付。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以下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①加班加点工资。 ②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③国家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④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 货币性收入。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上述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 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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