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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自考00040法学概论押题资料

    2021-06-23 09:49:50   来源:深圳自考网    点击:   
    自考在线学习 +问答
       
      【导读】自考考试是很多考生关注的事情,而很多考生却不知从何复习,下面深圳自考网为大家整理出了复习资料,仅供参考,如需要文件版的考生可加入考生交流群进行领取。

      法律的起源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其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简答)

      (一)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二)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 1. 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 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 简答)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单选)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 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是:法律的要素(单选)

      ※ 简述法律概念的定义及其功能: 法律概念是指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其功能有:认知功能、构成功能、规范功能。 (简答)

      ※ 我国法律的性质成为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是在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

      那一年即 :1956 年(单选)

      ※ 我国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是: 《法经》 /《汉漠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现存最完整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单选)

      ※ 旧中国宪法中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是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单选)

      ※ 法律规范:是指每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 (解释)

      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

      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古今中外 法律渊源的种类:(多选)

      (1)制定法( 2)判例法( 3)习惯法( 4)引证法( 5)宗教法( 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

      (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

      7)法系:

      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 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也称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单选)

      ※ 根据西方法学的观点,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进行的分类称为 : 法系(单选)

      ※ 被称作“法律的法律”的是:宪法(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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